歐洲視角看人權

鄭智友

 

歐洲人權法院前主席Jean-Paul Costa先生在11月17日主持城大傑出講座。演講廳裏座無虛席,聽眾不僅有法律學院師生,還有感興趣的各界人士。Costa先生為保護人權基本權利與自由工作了五十年,最近才退休。

這場演講超越了人的國民身份、種族、性別、信仰,只專注於人的自由、平等和對公正的需求:這是一場關於人權的演講。

Costa先生首先簡要介紹了歐洲人權法院,隨後評估了法院創建以來的工作,並指出其未來的發展概況。

Costa先生解釋說,1948年,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頒佈了《世界人權宣言》,歐洲多國隨之在1950年簽訂《歐洲人權公約》,將各締約國承諾遵守的權利逐一列明。這就是歐洲人權法院成立的背景。Costa先生在1998年11月成為該法院的法官。

Costa先生說:「這些權利包括生命權、免於酷刑或強迫勞役之自由、人身自由及安全之權利、公平審判之權利、有關私人及家庭生活的隱私權、宗教自由、言論自由、集會及結社自由。」

歐洲人權法院於1959年成立於法國城市斯特拉斯堡。最近十年來,法院及其職責日漸為民眾熟知,受理的案件亦隨之激增,從1999年的8,400宗增至2009年的57,000宗。

Costa先生說:「從半世紀前創建至今,《歐洲人權公約》的執行與歐洲人權法院都取得很大成功,受保護的權利範圍也在不斷擴大。」他還說,各締約國的法律體系已引進許多改革,從刑事訴訟程序、政治自由,直到自由選舉權、隱私權等。

不過Costa先生也指出,歐洲人權法院的工作並非總能廣獲贊許。例如某一案件轉由歐洲人權法院審理之後,若意見與締約國的原判相反,原判法院會覺得受到排斥。此外,人權法院的評判有時也被指責為過於保守。

「有些締約國政府批評人權法院侵害了該國立法機構的職能,壓縮了他們在國內的裁量餘地,也違反人權法院的輔助性原則,」他說。例如,關於囚犯的投票權,人權法院與某些締約國仍有爭議。

Costa先生雖已退休,但仍活躍於人權領域。他說自己主要關注《歐洲人權公約》的第八條,該條文涉及家中和家庭內部的個人生活隱私權,以及個人通訊的隱私權。

城大副校長(研究及科技)兼研究生院院長駱恪禮教授感謝Costa先生前來演講,並讚揚演講的主題具有普世價值,讚揚歐洲人權法院務使人人享有基本權利的可敬追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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